??(二)以下单位和区域上空为安全管控区。
??1、以三峡大坝为圆心,半径20公里区域。
??2、宜昌市委市政府、各县市区党委、政府等党政首脑机关和全市军事管制区域。
??3、葛洲坝枢纽、隔河岩枢纽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;葛洲坝换流站、龙泉换流站、宜都换流站等重要输电设施;九三五处、五七六处等国家储备物资仓库;宜昌火车站、宜昌客运中心等重要交通枢纽;医院以及大型活动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??4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。
??因现场勘察、施工作业、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,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有规定需提前申报批准的,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。上述区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飞行的低慢小飞行器除外。
??四、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在飞行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、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,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;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;未经批准,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。
??五、实施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的单位和个人,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,承担飞行安全的主体责任,凡出现飞行安全事故,造成公民和单位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;凡存在下列行为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飞行,并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??(一)未履行适航资格、飞行资质、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,擅自进行飞行的。
??(二)未经许可,在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和全市安全管控区上空“黑飞”的。
??(三)干扰破坏大型活动和军、民用航空器飞行,扰乱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的。
??(四)偷拍党政机关、军事设施和其他重点敏感部门和单位的。
??(五)运输、投放毒害性、腐蚀性、爆炸性、放射性等物质或传染病原体的。
??(六)挂载、投放包含色情淫秽、暴力恐怖、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告、宣传品的。
??(七)偷拍、偷窥公民个人隐私的。
??(八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。
??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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